行政法人法 第4條 法規:行政法人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綜合規劃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行政法人應擬訂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行政法人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