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法 第36條 法規:行政法人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綜合規劃目 第五章 會計及財務 第36條 行政法人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