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法 第2條 法規:行政法人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綜合規劃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行政法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