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法 第19條 法規:行政法人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綜合規劃目 第三章 營運(業務)及監督 第19條 行政法人於會計年度終了一定時間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理)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或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