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3條 本總處人事長交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本總處所屬機構首長交代,由人事長派員監交。主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交事項尚未結報前,監交人員調職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監交人得陳請另行指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