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