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所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10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主辦主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與月報相同之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