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6條 法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二章 機關組織法規及名稱 第6條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一、院:一級機關用之。二、部:二級機關用之。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