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4條 法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二、獨立機關。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