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37條 法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七章 附則 第37條 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得設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其設立、組織、營運、職能、監督、人員進用及其現職人員隨同移轉前、後之安置措施及權益保障等,應另以法律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