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36條 法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七章 附則 第36條 一級機關為因應突發、特殊或新興之重大事務,得設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其組織以暫行組織規程定之,並應明定其存續期限。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得報經一級機關核定後,設立前項臨時性、過渡性之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