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26條 法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五章 內部單位 第26條 輔助單位依機關組織規模、性質及層級設立,必要時其業務得合併於同一單位辦理。輔助單位工作與本機關職掌相同或兼具業務單位性質,報經該管一級機關核定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或得視同業務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