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機關內部單位應依職能類同、業務均衡、權責分明、管理經濟、整體配合及規模適中等原則設立或調整之。
- 第23條機關內部單位分類如下:一、業務單位:係指執行本機關職掌事項之單位。二、輔助單位:係指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
- 第25條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一、一級內部單位:(一)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
- 第26條輔助單位依機關組織規模、性質及層級設立,必要時其業務得合併於同一單位辦理。輔助單位工作與本機關職掌相同或兼具業務單位性質…
- 第27條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得依法設立掌理調查、審議、訴願等單位。
- 第28條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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