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20條 法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四章 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 第20條 一級機關置幕僚長,稱秘書長,列政務職務;二級以下機關得視需要,置主任秘書或秘書,綜合處理幕僚事務。一級機關得視需要置副幕僚長一人至三人,稱副秘書長;其中一人或二人得列政務職務,至少一人應列常任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