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16條 法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四章 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 第16條 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附屬之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機構。前項機構之組織,準用本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