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其他目 第5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