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其他目 第3條 閱覽、抄錄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申請人自備手機、照相機、攝影機或其他具照相、攝影功能之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政府資訊者,依前項規定收取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