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法規:行政院主計總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第4條 主計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主計機構循主計系統推薦。非主計人員或外國人士,由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