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5條 法規: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第二章 員額編制 第5條 下列主計機構員額編制之訂定、修正,授權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一、主計員、會計員、統計員。二、鄉(鎮、市)公所之主計室。三、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之主計室、會計室。前項經授權核定之員額編制,除機關(構)、學校組織法規及編制表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有案者外,應報總處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