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19條 法規: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第五章 職務遷調 第19條 總處及各一級主計機構於本機關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主計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調:一、總處單位主管與所屬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遷調。二、各級主辦(管)人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三、各級主辦人員與上級主計機關(構)主管人員之遷調。四、各級佐理人員之遷調。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