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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計人事目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15條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15條
法規:
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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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主計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涉及刑責或有移付懲戒必要時,應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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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視情節記過一次或二次:一、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無故未依規定期限送達,逾十日以上,或內容有重…
第10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記一大過:一、處理會計業務有明顯違法或嚴重失職,致公款遭受重大損失。二、對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
第11條
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
第12條
主計業務之獎懲程序如下:一、前條第一款人員之獎懲由總處各單位主管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檢同有關資料送由人事處審查…
第13條
主計人員辦理非主計業務之獎懲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第14條
主計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涉及刑責或有移付懲戒必要時,應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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