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第11條 法規:主計人員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人事目 第11條 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一次記一大功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先行函送總處審查同意後,再由各該一級主計機構依權責發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