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辦理統計業務之稽核及複查,其重點如下:一、統計方案及計畫之實施情形。二、統計資料編製及發布之時效。三、原始資料與編製結果之確度。四、統計內容之完備程度。五、統計名詞定義、分類及代碼等一致性規定之執行情形。六、統計方法與技術之適當程度。七、統計相關文件與資料之管理。八、統計資料之提供與應用。九、其他應行稽核及複查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