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法規:統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相關法規 統計法母法 第四章 統計資料管理 第36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指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特定受查者之資料。各機關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前項資料者,負保密義務。第一項資料除依本法規定辦理相關業務者外,任何人不得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本條定義的名詞 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