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統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相關法規 統計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定指定統計調查,應由各調查主辦機關優先編列預算辦理。指定統計調查經各機關以書面提出新增之申請,或因情事變更已非屬重要統計或重大政策所需者,中央主計機關得予新增或刪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