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第3條 法規: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第3條 申請普(抽)查資料處理或場地設備使用之收費,依下列規定減免:一、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為教學或研究需要,普(抽)查資料處理費減半收費。二、政府機關(構)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免予收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