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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申請普(抽)查資料處理或場地設備使用之收費,依下列規定減免:一、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為教學或研究需要,普(抽)查資料處理費減半收費。
二、政府機關(構)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免予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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