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88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三章 會計事務程序 第88條 各單位會計機關得以其報告逕行分送各該政府之主計、公庫、財物經理及審計等機關。但有必要時,亦得呈由上級單位會計機關分別轉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