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87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三章 會計事務程序 第87條 各級分會計機關之會計報告,依次遞送至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長官核閱後,應交其主辦會計人員查核之;其有統制、綜合之需要者,並應分別為統制之紀錄或綜合之報告,呈送該管上級機關。前項單位會計機關,如為第二級機關單位時,應按其需要,分別報告該級政府之主計、公庫、財物經理及審計等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