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83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三章 會計事務程序 第83條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二年;屆滿二年後,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前項保存期限,如有特殊原因,亦得依上述程序延長或縮短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