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79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三章 會計事務程序 第79條 各項會計報告,應由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並應由該事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但內部使用之會計報告,機關長官免予簽名或蓋章。前項會計報告經彙訂成冊者,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得僅在封面簽名或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