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48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二章 會計制度 第48條 各分會計機關,應就其序時帳簿之內容,按時抄送主管之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列帳;其會計事務較繁者,得由主管之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商承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使僅就其每期各科目之借方、貸方各項總數,抄送主管之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列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