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6條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之相合。…
- 第37條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
- 第38條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 第39條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 第40條會計簿籍分左列二類:一、帳簿:謂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二、備查簿: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
- 第41條帳簿分左列二類:一、序時帳簿:謂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紀錄者,其個別名稱謂之簿。二、分類帳簿:謂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
- 第43條序時帳簿分左列二種:一、普通序時帳簿:謂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第二款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如分錄日記帳簿…
- 第44條分類帳簿分左列二種:一、總分類帳簿:謂對於一切事項為總括之分類登記,以編造會計報告總表為主要目的而設者。二、明細分類帳簿…
- 第45條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計,得酌量合併編製。
- 第46條關於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帳簿,除應設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外,其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應由各該政府主計機…
- 第47條各分會計之會計事務較繁者,其帳簿之種類,準用關於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之規定;其會計事務較簡者,得僅設序時帳簿及其必需之…
- 第48條各分會計機關,應就其序時帳簿之內容,按時抄送主管之單位會計機關或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列帳;其會計事務較繁者,得由主管之單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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