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39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二章 會計制度 第39條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之核定,不得變更。前項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