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36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二章 會計制度 第36條 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之相合。地方政府對於與中央政府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依中央政府之所定;對於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應使合於中央政府之所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