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16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一章 通則 第16條 政府會計應以國幣或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其以不合本位幣之本國或外國貨幣記帳者,應折合本位幣記入主要之帳簿。記帳時,除為乘除計算外,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入。前項規定,如有特殊情形者,得擬定處理辦法,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