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 第110條 法規:會計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五章 會計人員 第110條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