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 第6條 法規: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6條 行政法人應依法令規定與管理控制及決策需要,定期與不定期編製財務報表,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行政法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其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理)事會審議,並經監事或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但設置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