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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行政院主計總處
會計目
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
第12條
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 第12條
法規:
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
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12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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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行政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專人辦理,並於會計制度中明定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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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準則依行政法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法人應依其營運(業務)實際狀況與發展、會計事務之性質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第3條
行政法人之會計制度應以其全銜定其名稱。
第4條
行政法人會計制度之內容,應明定下列事項,並得視需要分章分節:一、總說明:應敘明行政法人之屬性,組織系統及所轄各部門名稱與…
第5條
行政法人之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第6條
行政法人應依法令規定與管理控制及決策需要,定期與不定期編製財務報表,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行…
第7條
行政法人所使用之會計科目及其編號,應按其營運(業務)需要,參照中央主計機關規定並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訂定。
第8條
行政法人會計制度之會計簿籍及憑證,應視事實需要及營運(業務)繁簡設置,並力求簡化、一致。
第9條
行政法人會計制度所定會計事務之處理,應力求簡單明瞭,便於追蹤核對,並視會計事務性質及營運(業務)實際需要,擇下列事項訂定…
第10條
行政法人之會計檔案,應自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其屆滿保存年限者,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經董…
第11條
行政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設專人辦理,並於會計制度中明定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之交代事項。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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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