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15條 法規: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第四章 會計審核 第15條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者,非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為出納之執行。對外之收款收據,應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有特殊情形另定處理辦法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