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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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91條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 第92條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 第93條司法院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行政院就司法院所提之年度司法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併送立法院審議。司法院院長…
- 第95條監察委員、主計官、審計官、檢察官就預算事件,得為機關或附屬單位起訴、上訴或參加其訴訟。
- 第96條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 第97條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歲出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
- 第98條預算書表格式,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 第99條本法修正施行後,因新舊會計年度之銜接,行政院應編製一次一年六個月之預算,以資調整。
- 第100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於修正條文公布後兩個會計年度內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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