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機關別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機關編造之。編造時,應按其事實備具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執行預算之其他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
- 第13條(刪除)
- 第14條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
- 第15條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之主要內容如左:一、損益之計算。二、現金流量之情形。三、資產、負債之狀況。四、盈虧撥補之擬…
- 第16條附屬單位決算中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決算,得比照前二條之規定辦理。
- 第17條國庫之年度出納終結報告,由國庫主管機關就年度結束日止該年度內國庫實有出納之全部編報之。前項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二十五日內…
- 第19條各機關之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 第20條各主管機關接到前條決算,應即查核彙編,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修正彙編之,連同單位決算,轉送中央主計機關。前項彙編之修…
- 第21條中央主計機關應就各單位決算,及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參照總會計紀錄,編成總決算書,並將各附屬單位決算包括營業及非營業者,…
- 第22條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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