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5條 法規: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本法規已於 2023-05-1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四章 附則 第15條 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分別由各基金、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與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政府原始捐助基金超過百分之五十暨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