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第11條
本法規已於 2023-05-10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1條
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經建會、研考會、人事總處、工程會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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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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