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依行政院核定之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中程與年度計畫、概算應行注意辦理事項,就本年度應興辦之事項,尤其應注意既有公共設施之安全維護,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鼓勵與促進等,通盤考量,妥為規劃,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於行政院核定一百十至一百十三年度中程歲出概算額度本年度可編報之上限數額範圍內檢討編列,其中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建立客觀、公開之評比機制,並應確定各該政府已完成先期規劃作業與所有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行政院,並應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相關計畫及概算,依計畫審議分工情形,逕送各該審議機關進行計畫及概算之篩選、整合及審查。
第一項歲出概算,除配合新增法律規定、額外覓有特定收入,或屬新增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相關規劃作業經費外,均應由各相關主管機關,於其歲出概算額度可編報上限之範圍內,確實依各項延續與新興計畫之優先順序檢討調整容納,不得超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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