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發展長期展望及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妥為辦理相關計畫之規劃與編報作業,以達成政府整體施政目標,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建設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科技部。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送國發會。
四、工程及建築計畫,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五、資通訊應用計畫(含電腦設置),應依各機關資通訊應用管理要點規定送國發會。
六、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七、派員出國計畫,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八、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應依各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屬奉行政院核定之新興重大施政計畫及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將其所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以及相關財源籌措與資金運用說明,依預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成本效益分析報告,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財源籌措之可行性,並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布於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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