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國發會及科技部應就中程資源分配情形,參酌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及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之重點需求,分別訂定有關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編報指導原則。前項編報指導原則,應納入前條各類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內,並得視各類計畫以往年度之執行成效及未來年度之政策需要等情形,每年檢討修正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