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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總處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一、主計人員訓練中心:辦理全國主計人員訓練業務,置執行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法規會:辦理總處法制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辦理國民經濟會計、全國總供需估測、家庭收支與所得分配統計方法之改進與審議,及相關統計結果之評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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