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條例依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第十九條制定之。
- 第2條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一、各機關申請設置電子計算機之審核事項。二、各機關使用電子計…
- 第3條本中心設四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 第4條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事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 第5條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輔助…
- 第6條本中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高級分析師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一人或二人,分析師七人至九人,職位均…
- 第7條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住、副主任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本中心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
- 第8條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電子計算機、電力工程、電訊工程、統計、企業管…
- 第9條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僱用資料員及校核員各若干人。
- 第10條本中心為業務需要,得聘請國內外電子計算機專家為顧問。
- 第12條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
- 第13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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