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第20條 法規:行政院主計處組織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組織目 本法規已於 2021-12-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0條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與職系說明書,就會計、統計、一般行政管理、文書、事務管理、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並得選用法制、經建行政、電子計算機及有關工程職系。但其職位數以占總職位數十分之一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